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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能证实婚后领取了结婚证书的男女双方,需要终止婚姻关系时,应采取以下二种不同的方式加以处理:前提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缔结婚姻且符合法定结婚实质条件的夫妇,由于其构成的事实婚姻具有合法性并受到法律的庇护,因此应遵循正常的离婚流程展开相应办理;若在1994年2月1日后缔结婚姻,但依然未能取得结婚证明文件,这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关系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能归类于同居状态。由于这种关系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性质,自然也就无需按照法律要求的离婚程序来处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二、只办了离婚证不去派出所
在离婚结束后,并无需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通常而言,已完成离婚手续的夫妇,其婚姻关系即视为以法律途径得到正式解除。
然而,若需对户口资料进行迁徙,则可前往公安机关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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