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恶能减刑吗
涉及到恶行的相关情形,在特定情况下仍具备申请减刑的资格。此种情况下,罪犯必须严格遵守并符合作出所明文规定的各种要求。一旦罪犯体现出立功赎罪的积极行为或展示出诚恳醒悟的认罪态度,并且对于国家和社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那么他们便符合合法申请减刑的资格。
此外,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来刑期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涉恶能取保候审吗
对于涉嫌参与黑恶罪行的案件能否予以批准取保候审,这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具体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以及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险性,并且并非累犯者,则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在此过程中,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力决定是否采纳这种强制性的司法措施。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只要涉案的黑恶犯罪嫌疑人能够满足上述所有条件,那么他们就具备了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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