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一、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怎样让其退出
若股东未能履行出资责任而欲退出公司,可选择自主退出或被公司从股权名单上立即除名。一种方式为自主决定退出,另一种则需要经过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并通过正式的股东大会除名决议以将该股东从股东名单中剔除出去,这便是我们常常提到的“股东权失效”制度。具体来讲,所谓的“股东权失效”是指当某位股东未能及时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有权督促这位股东在预定期限内补足出资款,如果该股东未能按时完成补缴,他/她将会失去作为股东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因此,未出资股东可以利用以上两种途径顺利实现自身权益保护及退出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新股优先认购、剩余财产分配请求等股东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股东失条款。所谓股东失是指公司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
二、未实际获利是否构成受贿罪
在判定受贿罪的构成要素时,关键因素是行为主体是否拥有权力或者影响力,同时他也接受了其他人所赠送的财务资源,并怀有为他人谋求私利的意图。即便最终没有实际获取到任何经济利益,但只要能证实存在这样一种明显的权财交换企图以及实际行为,那么便很可能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然而,在最终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时,仍需要仔细考察相关证据以及具体案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