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工作制度是什么意思
1、“综合工作制度”及“不定期工作制度”主要含义是指鉴于特定行业或单位的实际生产状况以及工作性质特殊性,需要在特定阶段内持续地进行生产运营或者执行相关作业任务。为了保障员工享有合理的休息与休假权益,同时又能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该类单位通常会采用诸如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班调休、灵活调整工作时间等多种手段有机结合,从而形成一种科学合理的工时制度。
2、值得强调的是,任何企业如要实施上述两种工作制度,必须经过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批程序。未通过审批并擅自依约推行此类机制均属非法行为。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综合工时制度是以周、月、季度以及年度作为计算周期,融合计酬员工的劳动时间,但是所得到的每月平均用工时间及每周平均用工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一致。若选择实施综合加班计时制,应该经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明确批准。
同时,在综合计算周期之内,任何一天或一周的实际工作量都有可能超越每天8个小时或每周40个小时这个限度,然而全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的实际工作时间却绝对不允许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对于超出部分,我们需要将其视为延长了工作时间,并且按照劳动法规进行支付报酬。若在法定节假日发生安排员工工作的情况,则需要按劳动法律法规来支付报酬。
另外,延长的工作时间在每个月份里平均下来不能够超过36个小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