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停在收费停车场被盗赔不赔
当车辆存放于有偿收费停车场遭遇失窃状况时,其赔偿责任究竟归属于谁,主要取决于停车场是否已履行完必要的保管义务。以下为您详细解读其中的关键点:若停车场未能充分履行其保障安全的职责,导致车辆无法得到妥善保管,进而发生遗失现象,那么该停车场便需对此类事件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反地,若停车场已经尽力履行了监管义务,确保了车辆的安全无虞,则在同等条件下车主可能遇到了保险公司拒不承保的情况。因此,建议广大车主在停放爱车之时务必注意保管好停车费收款凭证,以此作为后续进行索赔证明使用。如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已经达成保管协议关系,并且因保管不当引发车辆损失问题,车主还可考虑通过法律手段向停车场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停在路边被撞谁全责
关于汽车在路边遭受撞击责任如何进行划分,需根据多种具体状况予以区分对待。
1、在某些特定场景下,当车辆处于停靠状态且未对其周围的公共交通造成任何阻碍或困扰时,驾驶员无须承担相关责任,侵权方需全权负责赔偿事宜;
2、然而,若该车辆停靠地点确实对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构成了某种程度的干扰和不便,例如违规停车或者占据紧急通道等情形,一般来说,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同时,在此前提下,在所投保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所有理赔事宜将由保险公司承担处理;
3、值得注意的是,当被撞击的车辆由于自身故障等特殊原因,不得已临时停放于停车区域之外的地方,只要在来车方向设置了明确的警告标识,通常情况下,驾驶员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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