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过动迁款算同住人吗
在涉及被拆迁房的状况中,经审判实践确认,如需判定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时起就已在被征收房内拥有常驻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员为同住人,住宅房屋征收部门便应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拆迁补偿款,而所有权人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同样具备同住人身份的其他人员予以相应补偿。
首先,在进行拆迁期代表示房屋内必然存在户口(仅有三种特定情形不在此列)。无户口者将被自动排除在同住人资格之外。
再者,若房屋内有户口存在,则应有至少一年的实际居住历史(此期限截至房屋征收决定达成之日)。如果在此期间未经入住,便会被视为“空挂户头”,无法成为同住人的候选人。当上述两项前提均满足后,仍须考虑是否处于“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环境较为艰难”的境地以确定其能否作为同住人。在这三种特定情形中,即便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判断标准可以放宽,只要在拆迁许可证颁布日因为婚姻关系而居住在被拆迁公房中的住户,无论居住时间是否达到一整年,都可被视作同住人。
另外的两种情况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在本市并无稳定的常驻户口,但在拆迁许可证颁发日前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长达五年之久的住户,亦可视作同住人。如果在以服役、就读大学、服刑等原因导致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人,并且在本市他处亦无类似于福利性质的房屋,也应视为同住人。
值得关注的是,倘若确实符合上述所有必要条件,然而在动身处理房屋拆迁问题时当事人尚未成年(年龄未满十八岁),这将成为否定他们具有同住人资格的例外因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二、享受过拆迁安置还能享受吗
是否能够再度享受政府提供的拆迁安置福利,需视不同地区的拆迁法规及特定情况而定。总体而言,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村拆迁政策中明确规定,已获得拆迁安置待遇者不得再次申领此类福利。此举旨在确保全体居民均能以平等、公正的方式获取安置权利,同时避免少数人滥用规则。
然而,仍有个别地区并未实施该类细则,因此,您是否能够再次领取到拆迁安置利益,取决于您所居住的村庄是否将您纳入安置计划。另一方面,即便某些市民在特定城市仅可获得一次搬迁安置机会,若其拥有合法财产房产遭遇拆迁,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这些人士依然有资格享有相应的拆迁赔偿费。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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