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的对象有所区别。假释制度主要适用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部分刑期的罪犯;而减刑制度则主要涉及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任何一种刑期内且在服刑期间确实表现出诚心悔过或有立功行为的罪犯。
2.具体实施的次数有所不同。假释制度只能对罪犯进行一次,且附带有限期考验及相应的必须恪守的条件限制;而减刑制度则可依据罪犯的实际情况,进行多次适用。
3.实施的具体内容大相径庭。假释实质上是将已经服刑完毕的罪犯提前释放,并在设定的考验期限内进行深入考察;而减刑则是适当地缩短罪犯的刑期,但罪犯仍需继续在监狱中服完已减去之刑期。
4.对于新罪与漏罪所引发的各种影响自然也是截然不同。如果在假释考验期以内发现罪犯出现新的犯罪行为或者存在未曾交代过的犯罪事实,那么将会立刻撤销其假释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假释好申请还是减刑好申请
相比较而言,减刑的程序或许更为简便易行。
然而,假释仅适用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已服满一定期限刑期的罪犯。而减刑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或是拘役等刑事罪名的罪犯。这些罪犯在判决后的刑罚执行阶段中,若表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意或是出现立功行为时,法律允许适当减轻他们原先所判的刑罚。
这种宽恕方式包括将较为严重的刑项改为比较轻微的刑项,或者将较长期限的刑期缩短为较短期限的刑期。在减刑过程中的变更,刑罚并未设立实验性期限进行观察考核,因而所减少的刑罚亦不会再予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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