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延长试用期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尽管并未明文规定禁止延长试用期,但对于试用期的设定时长进行了明确限制。就劳动合同期限而言,如期限在三个月以上至不满一年的范围内,试用期的最长限度应为不超过一个月;当劳动合同期限位于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区间内,试用期则不得超过两个月;若劳动合同属于三年以上且具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性质,试用期亦不能超出六个月的上限。在此前提下,只需确保试用期总体累计的时间框架符合上述法规的约束条件便可。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关于延期交房的口头语,有哪些法律后果
在现实情况中,延期交付房屋所带来的潜在法律后果大致如下:
首先,若逾期时间在催告通知发出之后的三个月以内,此时,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应适时地向开发商发送催告通知书,督促其及时交付房屋,并且对于因逾期导致的额外损失,开发商亦应负责赔偿。
其次,若逾期时间超过了催告通知发出之后的三个月,且在此期间开发商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或理由,那么他们将面临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关利息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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