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程序包含什么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拘留这一流程的执行,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首先,公安部门在实施拘留嫌疑人时必须由专人出示正式的拘留证;
其次,在完成拘留手续之后,应当立马将被拘留人员送往当地的看守所进行关押,并且最晚不能超过24个小时;
再次,除非是在特殊情况下,否则在拘留结束后的24小时内,必须向被拘留者的家属发出通知;
最后,如果在拘留过程中出现了影响案件调查的因素,那么在这些因素消除后,也应该及时地告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决定采取拘留措施流程需要严格遵照执行。即在公安机关出具相应的拘留证之后,其有责任在24小时之内将被拘留人员安全地移交给看守所接管,并且尽可能地向相关家属发送通知。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影响案件侦查工作的因素得以消除之时,亦应当迅速通知家人知晓。这样做不仅可以保障程序合法合理,同时也维护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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