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会电话通知吗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际,必须对侦查过程中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予以解除相应措施。此举意味着,若人民检察院已经就某个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案件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那么在此种情形下,通常并不会采取电话形式来向相关人员进行通知,因为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电话通知并非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法定程序,而仅仅是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相关主管部门在将处理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的过程中,有可能会采用电话或其他适当方式与被不起诉人取得联系,以便向其通报可能涉及到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等方面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职务侵占罪该如何起诉法院
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典型的公诉类犯罪,其审理程序通常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事宜。在犯罪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且证据确凿无误的情况下,检察院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提起诉讼的决定,同时依照审判权限的有关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文件和相关证据资料,正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之规定,在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之际,应当立即解除此前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涉案财务上的限制性措施。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起诉决定并不能通过电话形式进行通知,必须经过正式合法的程序予以完成。虽然电话通知并非法定程序中的必备要素,但是有关方面可能会采用电话方式来传达一些关于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相关信息给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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