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之中,并未能明确涵盖关于取保候审所需之证据。仅仅是列出了接纳申请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各种情形而已。为了满足取保候审,我们需要的基本证据应该包括但远不局限于下列几种:
再次是与本次事件有关联的各项证据资料,例如嫌疑人在案发地点留下的指纹、毛发等等;
然后还有目击此次事件的证人提供的证词;
最后是依靠科学技术进行推论得出的鉴定结论以及经过详细侦查所得到的调查汇报。这些证据都需要足够明了地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取保候审所针对的范畴,也就是说他们自身并不具备可能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或者触犯到任何尚未解除的法律规定的可能性。而具体每种证据的形式并且达到何种要求的标准,则需要紧密结合各案件的详细事实背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做综合性的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有谅解书行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规定必须征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书方可准许。
然而,为了确保适当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其他方法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威胁;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行照顾生活、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最后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到,仍未完成审理工作,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并未对申请取保候审所必需的证据作详细说明。然而,以下为一般情况下可能会涉及的基础性证据:取保候审申请书、保证人提供的担保书或者保证金的银行证明文件、与该犯罪行为有关的关键物证(如指纹、毛发等)、目击者或知情人士的书面证言、专业人员给出的鉴定机构得出的结论以及经过深入分析与研究后出具的调查报告。这些证据需要充足且坚实地证明嫌疑人没有潜藏的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因素。另外,针对不同案件的特殊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证据的具体表现方式及其严格程度也将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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