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时间如何计算
依据我国刑法诉讼法则中第九十一条所列明的规范,当公安机关缉捕中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在拘留后的三个自然日内进行审查批准的程序,若在特殊的案件状况下,公安机关可申请延时一天到四天。而当涉及到流窜作案、恶性犯罪以及有组织性质的犯罪团伙,则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整整三十天的时间。当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书面申请的时候,人民检察院需于七个工作日之内,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摆布审批逮捕令给出回应,决定是否予以批准逮捕。若人民检察院未对刑事拘留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在接收到通知之后必须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如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且符合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因此,刑事拘留的时间应该从拘留之日开始计算,减去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三天(或特殊情况下的一天至四天,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三十天),再加上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的七天,从而得出拘留的总时间。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拘留时间应立即终止。若需要继续侦查,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时间算逮捕时间吗
实际上并非如此。逮捕与拘留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刑事强制措施,其意义与区别不可混淆。逮捕行为是由检察院以及法院经过批准或者做出决定之后,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对于那些有充分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需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在一段特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便是逮捕这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最为严厉的表现之一。逮捕行为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同时也规定了在逮捕之后,除非发现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条件,否则对被捕者的羁押期限通常会持续至人民法院判决正式生效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有责任在被拘留者被拘押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案件,这一期限可以延长一到四个工作日;倘若犯罪嫌疑人涉嫌重大罪行的话,那么批准逮捕的期限将会延长至最多三十个工作日。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必须在审查期间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批准申请给予答复,如果没有得到批准,应当立即释放该名被告人。拘留事件自拘留之时起计算,拘留时间会减掉审核批准的这段时间,以及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所需要花费的时间。一旦公安机关的批准申请未能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那么相应的拘留程序便将终止,有关人员可能会转而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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