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别人办理了个人经营性贷款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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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遇到他人冒用身份申请信用贷款,应意识到这可能涉及合同诈骗。您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让他们调查。若您未申请过贷款,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追究银行和冒用者的责任。保护个人信息,警惕诈骗。
被别人办理了个人经营性贷款怎么办

一、被别人办理了个人经营性贷款怎么办

首先,遇到他人冒用您的身份去进行信用贷款的情况时,可采取以下适当措施加以处置:

(1)请注意,身份证应当仅供个人单独使用,因此若发现他人非法利用此证件进行贷款的话,很有可能已经涉及到合同诈骗这一严重的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受害者之一的您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发起举报,使其能够对该事件展开调查;

(2)另外,如果您能够证实自己从未获得过任何形式的贷款或信用服务,那么也可以考虑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相关贷款合同为无效协议,并追究有关银行以及冒用人在其中所承担的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二、被别人指使行贿犯罪

对于行贿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的问题,根据具体案情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行贿罪作为一种数额犯,若行贿数额未达到法定限制或行贿者旨在获取合法利益时,则不宜认定为行贿罪;

2.如果被勒索的情况下被迫向国家工作人员交付财务且无不当得利,那么这则不能视为行贿行为;

3.如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交付财务,或者在涉及经济交易的过程中,违法地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财产,此时不论数量大小,均应判定为行贿;

4.针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行贿金额累积超过三万元以上者将依据行贿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5.行贿金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但存在任何以下情形之一的,亦将按行贿罪进行处理:

(1)向三位及以上的个人行贿;

(2)使用违法所得来实现行贿目的;

(3)利用行贿手段达到职务提升或岗位调整的目的;

(4)向拥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保等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实施不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的公正性;以及(6)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在五十万元到一百万元之间;

6.对于部分单位为谋求不正当利益而从事行贿活动,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法律法规,对该单位施加罚金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者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相应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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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ICP备案没什么特别关系。<br/>  <br/>(一)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由申请者根据经营方向申请的,由工商机关审核确定的。<br/>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分别于1994年和2002年进行修订,2011年第三次修订。该标准(GB/T)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除参照2008年新修订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修订四版(简称:ISIC4)外,主要依据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对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做了调整和修改。<br/>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根据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从2012年定报统一开始使用。<br/>  <br/>(二)原则和规定<br/>划分行业的原则<br/>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br/>行业分类的基本单位<br/>根据《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Rev.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采用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适合生产统计和其他不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采用法人单位划分行业,适合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br/>在以法人单位划分行业时,应将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中的每个法人单位区分开,按单个法人单位划分行业。<br/>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br/>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br/>  <br/>(三)所谓的注册网站指的是ICP备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br/>  ICP备案填写内容:<br/>  <br/>1.主办单位名称:<br/>  (注:如果是个人网站的,就填名字;如果是企业网站的,就填公司名称)<br/>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br/>  <br/>2.(注:如果主办单位名称是个人名字的,就填身份证号码;如果是公司的,那么就写营业执照号码)<br/>  <br/>3.主办单位性质:<br/>  (注:填写,企业,个人,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或者军队)<br/>  <br/>4.主办单位通信地址:<br/>  (注:一定要写清楚哪个省,市,区,街,号。地址一定要详细)<br/>  <br/>5.有效证件类型:<br/>  (注:填写,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或台胞证)<br/>  <br/>6.网站的负责人姓名:<br/>  <br/>7.网站的负责人办公电话:<br/>  (注:办公电话可填写多个,以“;”分隔。办公电话填写标准格式:国家代码-区号-号码。)<br/>  <br/>8.负责人有效证件号码:<br/>  <br/>9.负责人手机号码:<br/>  <br/>10.电子邮箱:<br/>  1<br/>1.网站名称:<br/>  1<br/>2.网站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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