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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购置房产而进行的假离婚行为属于违反法令规定的不道德行为,并且可能引发诸多严重的法律不良后果。在此背景下,我们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条文及规章制度,以确保从源头上抑制假离婚现象的发生。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即使当事人通过所谓“假离婚”的方式结束了原来的法定婚姻关系,但在此之后,他们仍未放弃作为夫妻共享的各种权利以及应尽的各项义务。
然而,若在此过程中,任何一方在假离婚之后与其他人成立合法的婚姻或再次缔结法律约束力较强的婚姻关系,此时,他们实质上就有可能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重婚罪名。
另外,如果其中一方面对资产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甚至造成损失,那么他们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追索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为购置房产而进行的离婚行为,在经历了离婚后再度复婚的流程之后,实际上对于您个人而言并未带来任何实质性的负面影响。
然而,我们必须面对的最严重的潜在风险就是,法律方面并无关于“虚假离婚”的明确规定。一旦您与伴侣前往民政部门领取了离婚证书,那么意味着你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刻宣告解除,在恢复单身状态之后,无论是哪一方都有权选择再次步入婚姻殿堂,而另一方则不得对此加以干预或阻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