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土地权属是国有土地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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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供销合作社占用的土地原属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归合作社。国营企业破产后,土地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办理国有划拨土地出让手续,变为私人或私人企业所有;二是将土地作价入股,国家与私人或私人企业共同拥有,但土地性质仍为国有,使用权主体变更。两种方式均不改变土地国有属性,只是使用权主体不同。
供销社土地权属是国有土地吗

一、供销社土地权属是国有土地吗

原始供销合作社所占用的土地,应当归属于国有划拨用地,其使用权限由供销合作社享有。在国营企业宣告破产之后,该土地存在着两种处理方式:其一是进行国有划拨土地的补充办理出让,或者是将其视为国家资本进行估值然后入股。若采用前者方式,则土地的使用权将会转变为私人或私人企业;而选择后者,则意味着该土地的所有权会被部分划分给私人或私人企业以及国家,但土地的属性依旧保留为国有,只不过是使用权的主体有所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供销社下岗职工新政策

(1)在下岗之时,员工们可按照其工作年限领取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补偿金;

(2)在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的前提之下,办理好《失业证》和《再就业证》之后便可申请失业保险金;

(3)针对下岗员工群体,特别是女性年龄满40周岁,而男性则需达到50周岁的人员,首次申请社保补贴将可享受到长达3年的优惠待遇;至于具体补贴的标准,各个省份和地区之间会有所区别,有些地方会通过降低缴费比例来直接给予补贴,还有部分地区则采用返现形式进行操作;

(4)对那些将下岗员工安排到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企业而言,取得的营业收入将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5)如果这些安置下岗员工的企业中,这类员工所占据的比例高达企业总人数的60%,那么他们从事的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同样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6)如果由企业主组织下岗员工或者下岗员工自己亲自参与市容、环境建设方面的公益性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的、季节性的或者突击性的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同样可以享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7)同样的,如果企业能够组织下岗员工或者下岗员工自行寻找承包租赁资源,如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等场所,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所得的收入,同样在此期间内实行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优惠措施;

(8)针对新创办的安置下岗员工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达60%以上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可享受到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的政策红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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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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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所谓非法占地是指:破坏耕地、拒不交出已经使用到期的土地的违法行为;
所谓违法占地是指:占用土地没有合法的批准依据,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结果是违法占地。
由此可见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不同层面的两个违法行为,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包括有批准和没有批准的前提,同时还包括不需要批准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非法占地专指需要批准的占地行为。
一、属于非法占地的包括: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争议案件;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争议案件;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争议案件;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争议案件;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争议案件;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争议案件;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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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占地的行为包括: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二)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争议案件;
(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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