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不签合同对谁不利
在租房过程中未签署相关协议对于双方的利益均有不良影响。
首先,缺乏合法的租房契约无法保证双方权益,同时还可能导致双方陷入诸多争议和纠纷之中,例如关于租赁房产的转租、押金使用以及退赔事宜、租赁房屋设备的妥善维护等等。在这些问题上,房东与租户将很难保护自身的法定权益,也无法对另一方施加任何合法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房不到期退房剩余租金能退回来吗
当租赁房屋的合约签署完成之后,若产生了违约行为,相关的租金是否能够得到退还这一问题难以进行准确定论。我们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在相关的租赁合约当中,对于租赁期间内提前终止租赁关系的可能造成的违约责任做出了详细且明确的规定,那么就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在此前提下,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了同意在这种情况下退还剩余的租金余额,那么相应的租赁双方无疑应当依照这些约定履行义务。
然而,若是在合同之中并未对此类情况给出详尽的说明或者明确的同意可以退还部分或全部租金,此时租户就需要与出租方进行深入的沟通协商,以便共同寻找出合适的方式来处理因提前终止租赁而导致的剩余租金的退还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