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7种类型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依法刑事拘留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七种具体情况:
1.涉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罪犯实施过严重罪行后存在自杀、逃离现场或藏匿于其他地点等潜在危险行为;
3.尚未明确其真实姓名和居住地址,无法确定其具体身份信息的当事人;
4.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正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并采取行动的人员;
5.被害人或在场目击者直接指认某人为罪犯的情况;
6.在其周围环境或住所内发现与犯罪活动有关的重要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7天是哪一天算起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七天时间以自起始日期的次日后进行计算,拘留期间的终止时间则是以法定期间天数的最后一日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原则,即对已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们的关押期应截止于拘留期到期日,任何情况下均不可因为节假日的原因而顺延拘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可以进行刑事拘留的行事状况包括但并不局限于以下七种情境:首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侦破案件过程中,对于可能存在潜在危险行为的嫌疑人;其次是嫌疑人可能会对关键证据造成损害以致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情况;再次是嫌疑人身份模糊不清或无法确定;第四类情况是已经着手筹备、正在实施或刚刚完成犯罪行为的嫌疑人;第五类情况是经权威部门指控认定为某项罪行的嫌疑人;第六类情况是从案件调查中发掘获取到了关键性犯罪证据;最后一类情况则是具有流串、多次、团伙作案等不良作奸犯科记录和嫌疑的嫌疑人。以上七种情况共同构成了刑事拘留的全面有效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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