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费用既不属于税款范畴,亦非继承者需要承担的债务责任,因此,不应将其从遗产总额中进行扣除。对于子女而言,他们为家中长辈处理身后事宜,这是尊崇传统的伦理道德以及符合社会普遍认知的公益行为,因此在过程中所产生的丧葬费用同样无需从遗产之中予以扣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继承权顺序先给父母还是配偶
在遗产分配事宜上,未婚夫妇与长辈们对于财产继承的确切次序并无确切规定。
然而,在处理这类情形时,需要遵循的原则是:遗产的继承权限首先归属首批次的继承人,这些人包括了相应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当所有这些人仍在世并且有资格进行继承的话,那么便依据法律规定的比例,由这些人共同分享这份遗产。
若遇到首批次的继承者全体离世或者无法继承财产的情况下,此时,遗产将会转而由第二批次的继承人继承,即将要继承遗产的人包括了已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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