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中止执行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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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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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执行和解协议可重新确立民事权利关系,仅对签字或盖章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各方需严格履行。此协议不撤销原执行依据,仅是当事人间的约定,其效力低于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可终止或暂停执行,具体内容决定其效力。全面履行则终止执行,未履行可恢复。和解协议中断申请恢复执行时效,申请时间从履行期限最后一天起算。全面履行后,无权再申请恢复执行。
没有中止执行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一、没有中止执行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1)执行和解协议的实施具备重新确立当事人双方之间民事权利关系的功能。该和解协议仅对积极参与和解过程、且在和解协议上签字或加盖印章的各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作为和解协议主体的相关各方,有责任严格履行和解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2)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备撤销原执行依据的效力。当事人之间通过达成和解协议来结束或暂停执行程序,并非由于原执行依据存在任何错误。执行和解协议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其效力无法与由相关机关或机构所制定的法律文书相抗衡。

(3)执行和解协议具有终止执行或暂停执行的效力。若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权利人自愿放弃所有实体权利,那么和解协议的效力之一便是终止执行。反之,若执行和解协议的核心内容在于免除义务人的部分义务,或者改变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或方式,那么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暂停执行。若当事人已全面履行了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将据此作出终止执行的裁定。

然而,若当事人未能依照和解协议履行自身义务,人民法院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4)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中断申请恢复执行时效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时,必须在法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背景下,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时间,应从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开始计算。若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全面履行了自身义务,则当事人无权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即便当事人提出了恢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亦不会予以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条法律规范从反面肯定了和解协议的效力,即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和解协议,不是靠法院强制执行,并且规定了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处理,即仍要执行原判决。

二、没有中介费但是有服务费是多少

1、佣金:以现金支付的交易中,佣金比例为1%;若是通过贷款方式完成交易,则需额外支付2%的费用作为佣金。

2、贷款服务费用:按所涉及房屋总价值的1%作为标准收取。

3、担保费:部分中介机构可能会向客户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务费。

4、代理房地产登记费用:每宗业务的收费上限不得超过人民币五百元。

5、代理贷款服务收费:每宗业务的收费上限不得超过人民币三百元。

6、办理房屋入住相关手续费用:每宗业务的收费上限不得超过人民币两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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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则竞业禁止约定会因为缺乏保护之必要而不具有约束力。而相对方——雇员,应是在本企业因职务关系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不是泛泛地无原则地包括全体雇员。凡在职期间根本没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作为竞业禁止的对象。但对于董事、经理则不需另外约定,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竞业禁止是他们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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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可以约定在职时每月预先付给职工一定津贴作为离职后竞业禁止的补偿,也可约定雇员离职后在竞业禁止期间应得的总金额,在离职时一次或分次给付;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进行补偿,如分配股票、给付高额退休金等。至于补偿金额则应是合理的,具体可根据雇员受限制的程度、期限以及从事该行业的状况、职位、技能等情况确定。一般而言,给雇员的补偿至少应不低于国家或雇员所在地方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但是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而言,采用该标准则会导致明显不公,应以不少于该雇员在原企业同期收入的2/3为妥,以保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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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竞业限制需注意什么禁业限制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两年。员工不能就业的单位仅限于同行中有竞争的公司或者与公司有竞争性的营业活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因此一般以双方约定为主,部分地区有规定的,须按地方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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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则竞业禁止约定会因为缺乏保护之必要而不具有约束力。而相对方——雇员,应是在本企业因职务关系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不是泛泛地无原则地包括全体雇员。凡在职期间根本没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作为竞业禁止的对象。但对于董事、经理则不需另外约定,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竞业禁止是他们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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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竞业禁止年限最长有五年的规定。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共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期限应灵活掌握,视行业状况、雇员个人状况、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秘密存续期间等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一般以不长于离职后的2-3年为宜,但对于高新技术领域,由于其技术与产品的升级换代是迅速的,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宜过长,从国外判例看,竞业禁止期限有缩短趋势。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对高新技术的竞业禁止期限应不超过一年,具体则可根据行业不同、技术更替周期长短等规定限制期限,以防止企业规避法律阻碍新技术的开发、传播与利用,限制劳动者参与正当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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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和终止有什么区别?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2、二者适用的条件不同。3、适用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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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行政强制执行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强制执行协议是否有效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强制执行程序一般来说,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2、陈述和申辩;
3、制作执行决定书;
4、送达;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接到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人民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与职责,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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