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在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中,人民检察院通常会对如下七项关键要素做出周全考量:
1.首先必须确认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已达到了刑事罪责条款所规定的程度;
2.其次需审慎评估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性;
3.再次要关注犯罪嫌疑人是否曾有过前科或累犯记录;
4.此外,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也将成为重要参考因素;
5.同时,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可能性也是审查重点;
6.最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可能销毁、伪造证据甚至串供也将是检察院在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7.最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可能继续对社会或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亦是检察院在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时的重要考虑因素。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并且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其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那么人民检察院便有可能批准逮捕。
然而,最终是否批准逮捕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与证据,由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决。若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或者证据无法充分证实其犯罪事实,那么人民检察院则可能选择不予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刑事拘留什么时间请律师
在遭受刑事拘留之后,当事人立刻拥有了聘请律师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首次传唤或者对其实施强制措施的那天开始,犯罪嫌疑人即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力。而被刑事拘留的那天,恰恰也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侦查过程中,唯一能被允许作为辩护人的人员便是律师。因此,尽早让律师参与案件处理,便能够为其预留充足的时间来熟悉案情、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及提供有力的辩护意见。反之,如果等到案件后期才让律师介入,那么他们将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当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之后,必须尽快通知办案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检察机关在进行审查逮捕工作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七个关键因素: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案件性质及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犯罪者是否存在前科记录、是否具备自首或者立功表现、是否具有逃避侦查的可能性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和实际情况等。如果相关条件得到充分满足并且存在有力的证据证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话,那么检察机关就有可能会批准实施逮捕措施;然而,如果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或者证据方面存在欠缺的话,就很有可能不会批准实行逮捕。这样的决策具体将交由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自行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形都不应当获得通过。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