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在公安部门对嫌疑人进行拘捕行动中,必须向其出示相应的拘留证件,且在执行完拘留措施之后的24个小时之内,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当地的看守所进行关押。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可能会影响到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等因素,否则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相关事宜。
然而,此项法规并没有明确提到关于拘留后是否会留下案底记录的问题,因此,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单纯的刑事拘留行为本身并不会导致案底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属于什么前科后科
在法律规定中,凡尚未判处刑事处罚者,均不视为前科罪犯。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手段,仅仅只是一种暂时性的阶段,无法等同于犯罪记录或者所谓的“前科”。只有经过了司法程序,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后,才能被认定为前科。
然而,若在刑事拘留期间发现行为人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在起诉后被判定无罪,那么其将不会留下任何前科纪录。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确实构成犯罪,且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那么他将会被记入前科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之规定,在侦查机关对涉案人员实施逮捕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出具相应的拘留证明文书,并且须在24小时之内将相关当事人移交至当地看守所进行关押。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则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向其亲属或有关方面进行通报。然而,本规章并未明确指出,当涉案人员被拘留之后,其个人档案中是否会留下案底的记录。也就是说,单纯的刑事拘留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案底存在,这既维护了被拘留者的正当权利,也保证了整个案件侦办过程的流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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