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赠与之彩礼事宜,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后并不意味着必然需要全数退还。倘若男女双方在婚后并未实际共同居住在一起,抑或是男方在婚前为交付彩礼而使其生活境况陷入困顿的情况下,那么在决定离婚之际,女方才有义务返还男方所赠予的彩礼款项。
然而,若在离婚之时,夫妇二人均未出现上述两种情形,则女方无需向男方归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婚后存入银行,离婚要分割吗
在处理结婚彩礼在下一次离婚程序中的分配问题上,通常无需对此采取具体措施,因为我们可以明确地将结婚彩礼视作女方的私有财产,而非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因此,当涉及到离婚财产分配的时候,我们所要考虑和处理的重点是那些在婚姻期间具有共享属性的资源,比如家庭开支、储蓄以及其他日常用品等。对于男方在婚前作为聘礼赠送给女方的彩礼财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应该被裁定为女方的私人财产,无须在离婚过程中对此予以涉及。
然而,有时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动,例如: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请求退还按照当地风俗支付的彩礼财物,在经过必要的调查取证后,如确认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那么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一)双方在正式注册结婚之前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虽然双方已经完成了婚姻注册手续,但是实际生活中双方并未共同居住过;
(三)关于彩礼的支付使得支付人在物质方面处于极度贫困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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