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一年半多久减刑一次
对于监狱内囚犯的减刑而言,通常以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进行一次。而普通减刑的具体实施,则主要根据罪犯在狱中是否真诚地承认犯罪事实并积极接受改造悔过这一因素来进行判断和决策。在此过程中,监狱方面会提出相应的减刑建议,然后上报至同级法院进行裁决,最终确定是否给予减刑。
此外,检察机关也拥有对减刑建议进行监督的权利。一般来说,每次减刑的幅度为一年,如果罪犯有立功表现,那么减刑的时间将延长到两年;若有特别突出的立功表现,则可获得三年的减刑期。对于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需要在执行一年半后才能开始第一次减刑,并且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判一年缓一年等于没判
在此种司法裁定中所采用的“判一缓一”乃是指,宣告某人一年的有期徒刑(即通常说的有期徒刑一年),但先行给与其一年的缓刑期。在这一年内,倘若该被告人未实施任何新的违法行为,则原先宣告的一年有期徒刑将不予执行;相反地,若他于缓刑期间再次犯下罪行,那么原有的缓刑期限将会被立即取消,转为执行一年的前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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