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当天算第一天吗
在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过程中,常常存在着计算失误的情况,这主要源于办案机关未能准确地计算出刑事拘留的期限。他们常常把刑事拘留的当天计入拘留期限之中,从而导致实际拘留期限比预计的要短上1天。
然而,正确的计算方式应该是,刑事拘留的期限应以自然日为计算单位,且拘留期限的起始日并不包含在拘留期限之内,也就是说,应当自拘留期限的次日开始计算。
同时,拘留期限的结束日期则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准。例如,若某犯罪嫌疑人于4月1日被依法刑事拘留,那么他的拘留期限应从第二天(即4月2日)开始计算,直至4月4日为止。如果决定延长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4天,那么他的拘留期限应截止到4月8日;如果决定将其拘留期限延长至30天,由于4月份仅有30天,因此他的拘留期限应截止到5月1日。
此外,在押送犯罪嫌疑人的途中所花费的时间亦不应计入拘留期限内,并且拘留期限也不能因节假日而予以延长。
《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事拘留当日能否折抵刑期
依据现行法规,在对被告人实施刑事拘留的第一天便可作为日后的刑期予以折抵计算。凡有对被告人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情况,皆可通过这种方式来核算刑期。若案件被判以管制刑罚,则在执行前已被羁押的时间应折算为相应的刑期两天。如被告被判定为拘役,那么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前所经历的羁押时间将被视为刑期的一部分,每一天的羁押可以折抵一天的刑期。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来说,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前的羁押时间也同样可以折抵刑期,每一天的羁押可以折抵一天的刑期。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刑拘期限的计算上时常出现错误,这往往是由于案件承办机构对相关法律条文理解误差所导致的。实际上,拘留期应当从该行为发生的翌日起开始计算,而并非是从行为当日起计算。同时,拘留期限以自然日计算,不包括原本的日期,并且应该在法定的时间段内到达终止之日。比如,如果某人在4月1日被拘留,那么真正意义上的拘留期限则是从4月2日才开始计算的。此外,押解时间并不需要纳入考量范畴之内,同样地,节假日也不会影响拘留期限的延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