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中,当卖方看到房价上涨后不愿按原定价格进行出售时,便构成了一项民事违约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卖方将面临三种违约后果:
其次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弥补买方因卖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最后便是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卖方进行经济补偿,即赔偿缺失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三种违约后果并非固定不变,而是由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因此,买方有权决定是否放弃卖方退还的定金,转而要求其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继续完成房屋买卖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卖房买家交了定金不付款怎么处理
在经过房产销售并收取定金后却未能签署相关协议的情况下,如果您决定不再出售该房屋的话,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中的合同约定原则,将需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在此过程中,我们强烈建议双方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以寻求解决方案。
然而,若经协商仍不能就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作为出售方您可能需要面对定金罚则所带来的违约责任。这意味着您需要承担定金的经济损失,并且还要向购买方支付等额于定金数额的款项以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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