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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缓刑期结束之后,如果行为人再度触犯法律并构成新的犯罪,这并不被视为累犯。
然而,要符合构成累犯所需满足的条件,不仅需要前后两宗犯罪皆为故意犯罪,且都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同时,还需要在前罪实际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之后的五年内再次犯下新罪;
最后,前罪实施之时,行为人需年满18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在缓刑执行期届满之后,再次触犯新的法律法规,将被视为累犯并依法加重惩处力度。这是由于缓刑与假释制度皆为实施刑罚的特定方式。既然在假释考验期结束后的五年内再行犯法可以作为累犯的理由,那么同样的情况也应适用于缓刑考验期结束后的五年内再度犯新罪的情形。被判处于有期徒刑之上的刑罚的罪犯,若业已执行完所有刑法或得到赦免,在随后的五年内再次犯下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惩罚的罪行,则属于累犯,必须予以从重处罚,但对于过失犯罪以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所犯的罪行则不在此列。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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