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抚养费标准每个月大概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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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稳定收入的家长,抚养费用按月总收入的20%-30%计算。在一线城市如北上广深,实际费用通常在800-2000元之间。若抚养两名或以上孩子,比例可适当上调,但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高收入家庭按上述比例计算,结果超出范围也可接受,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特殊情况除外。
甘肃省抚养费标准每个月大概多少

一、甘肃省抚养费标准每个月大概多少

针对拥有稳定收入的家长们,他们的抚养费用将根据每月总收入的20%-30%来确定。

然而,对于生活在诸如北京上海广州以及深圳等一线大都市的父母来说,实际金额通常会控制在800至2000元之间。当他们需要承担两名或更多孩子的抚养责任时,这一比例可能会适度上调,但是通常不能超出月总收入的50%。

至于收入水平较高的家庭,我们会按照上述规定的比例进行计算,如果结果超过了上述的提示范围,我们也会予以接收,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一般不会超过3000元/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甘肃省伤残赔偿标准

关于伤残补助金的赔偿規格,请参阅以下标准:

首先是一级至四级伤残之待遇标準,即在遭遇严重伤势时,会涉及到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具体细节如下:

-.一级伤残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27个月;

-.二级伤残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25个月;

-.三级伤残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23个月;

-.四级伤残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21个月。

其次是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这类津贴是对于达到失去劳动力程度的职工在无法继续工作时而发放的补贴,详细规定如下:

-.一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90%;

-.二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85%;

-.三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80%;

-.四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75%(在此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津贴的实际金额低於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补充义务)。

对于五级和六级伤残者,同样也提供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以及根据自身情况领取的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18个月;

-.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16个月;

-.五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70%;

–;六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60%(对于无法安排工作的受害人来说,雇佣方需要按照月度为其发放上述津贴,而当这些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雇佣方将负责补充差额)。

接下来是七级至十级伤残之待遇,同样包括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及相关津贴:

-.七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13个月;

*.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11个月;

-.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9个月;

-.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7个月。

同时,严格遵守ILO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雇佣方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救助金。

至于工亡的待遇标准,详尽如下所示: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按照工伤职工生前月工资×40%计算,其他亲属按照工伤职工生前月工资×30%计算。

此外,针对因公短期出差过程中所遭遇意外伤害或在抢险救灾活动中失去联系的情况,其待遇到应如以下标准执行:

-.如同事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意外或在抢险救灾活动中失去联系,自事故发生的当月开始的连续3个月份内可以照常发放薪水(不扣除各类社会保险及税收等);

-.从第4个月起停止发放薪水,由工伤保险基金代替其对其亲属每月发放相应抚恤金

-.生活若陷入困难之时,其亲属有权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最后,若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标准加以处理,请参考以下规定: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按照工伤职工生前月工资×40%计算,其他亲属按照工伤职工生前月工资×30%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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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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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标准及有关政策  
(一) 凡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文件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享受或变更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都在本次调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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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或舍已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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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变更审批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后,凡享受老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一律重新申报变更标准。  
(一) 申报审批的时间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申报审批工作从2008年8月15日开始,到10月10日结束。  
(二) 申报审批的程序  
1、遗属个人申报(8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变更遗属补助标准的遗属需持:
①个人身份证(审查后交公安机关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一张)、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户籍类别及年龄证明(必须为打印且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③属已故职工配偶的,持所在乡镇(或街道居委会)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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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属2004年以前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且2004年提高标准的需提供2004年提高供养标准的审批文号2004年以后审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需提供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文号。同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审批表(照片处必须贴有本人照片或以电子形式打印,否则不予审批)一份后,将全部材料交由原供养单位主管部门审查。  
2、主管部门审查(9月16日至9月30日)。各乡镇、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供养遗属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摸底清理,严格审查遗属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认真填写《机关事业已故职工享受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并在符合享受和变更遗属供养条件人员的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后,将全部材料一并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查。  
3、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10月1日至10月10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在严格审查清理后,重新按照新标准审批。  
4、各乡镇、各部门也要以这次工作为契机,对已丧失供养条件(被供养的父母已死亡被供养的配偶已再婚或死亡被供养的子女或兄妹已年满18周岁或中学已毕业)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理,并及时停止供养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申报审批工作的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在接此《通知》后,要尽快确定专人办理具体业务,认真清理本单位供养人员,及时通知供养遗属个人,严格审查,按时上报审批,对因遗属个人或供养单位错报、迟报或漏报造成审批错误或不能审批的,后果自负,审批工作结束后不再接收补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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