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肺结核看守所收吗
依据现行法规,肺结核病患能否获准进入看守所受监禁,需视实际状况与相关医疗检查结果而定。一般而言,若涉案嫌疑人确有肺结核病状,看守所将请求立案机关提供经权威认证之医疗保健部门所开具的身体检查报告并附相关法律文件。鉴于肺结核为一种慢性且具传染性的疾病,在特定情形下,其并不符合《看守所条例》中明确规定的不得收押范畴。
然而,倘若肺结核病情严重至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或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则依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此类涉案人员通常不被允许收押于看守所内。
另外,如犯罪分子患有急性传染病,看守所亦将拒绝接收,并可能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条规定: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二、肺结核收监后自己怎么争取保外救医
关于患有肺结核疾病的在押犯人申请监外医疗的相关规定指出,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严格的诊断,并出具明确的诊断证明文件。对于那些被认为不适合接受保外就医治疗,且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罪犯,以及自伤自残情节严重者,均不得批准其保外就医。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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