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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教唆犯所实施的刑事惩罚,通常根据其在共谋犯罪中所产生的作用情况来确定。这其中可能涉及到的惩罚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程度的监禁刑罚;
同时也可能附加死刑、罚金或没收财产等非监禁性刑罚。具体而言,教唆者在教唆他人犯罪的过程中,应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来决定相应的刑事责任。若教唆对象为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则应依法从重惩处。
然而,若被教唆者并未实际实施被教唆之罪行,那么对于教唆犯来说,便可考虑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在对教唆犯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时,主要是以其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作为评判标准。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教唆犯怎么判定
对于教唆犯而言,其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唆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
2.被教唆者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授意他人犯罪的心理状态;
5.被教唆者在客观上实际实施了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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