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情景可涵盖多方面,如可能会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亦或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对社会产生更恶劣影响的案件等等。关于主犯能否通过申请取保候审,在做出决定前,我们需深入剖析他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是否满足以上所述的取保候审条件。若主犯可能面临有期徒刑及以上邢罚,同时若实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风险增大,那么根据该法律条款之规定,主犯确实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然而,若主犯的犯罪行为严重,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极大,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那么他申请取保候审的请求很可能无法得到批准。因此,是否能够申请取保候审,必须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评估,其中包括主犯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后果、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诸多因素。若主犯的情况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那么他就有机会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反之,若不符合,则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主犯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吗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嫌疑人或罪犯被批准取保候审的资格是不受主犯与从犯身份影响的,只要符合法定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获准审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分子;
(2)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若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起社会安全威胁时,则应予以取保候审;
(3)若患有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孕妇或正在哺乳期婴幼儿的母亲等人群,若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时,也应依法给予取保候审;
(4)当拘留期间届满之时,案件尚未得到圆满处理,为确保后续司法程序得以顺利实施,需提请对有关人员实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主犯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决定,需要对其所涉及的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犯罪性质、犯罪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如果在满足取保候审相关条件并且不会增加社会安全风险的前提下,主犯可以提出相应的申请;然而,如果犯罪情节严重或者存在其他不宜取保候审的特殊情况,那么主犯的申请很有可能无法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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