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公职人员受贿罪量刑规定有哪些
关于非公职人员受贿罪的量刑准则主要源自于我国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所述,对于非公职人员犯受贿罪的情况,应参照其受贿所得数额及其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惩处。而第三百八十三条则详细规定了贪污罪的处罚标准,涵盖了贪污数额较小、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乃至数额特别巨大等各类情况下的相应刑罚,同时也明确了在被提起公诉之前如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真诚悔过并积极退赃等特殊情况下的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处罚的具体规定。因此,在对非公职人员受贿罪进行量刑时,必须综合考虑到受贿金额的大小、是否存在索贿行为、是否具备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等多方面因素,严格遵循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来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非公职人员受贿罪新标准有哪些
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犯下的受贿罪,我国法律制定了明确的立案标准。即当受贿金额达到三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时,就可以被认定为属于“较大数额”,从而满足立案追诉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相关规定,非国家公务人员若能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取财物,以实现为他人谋求利益的目的;或者在经济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收取各种形式的回扣、手续费,并将这些财产据为己有,只要其受贿金额达到了三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那么就应该被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其定罪量刑需遵循法定原则。在裁决量刑时必须充分考量受贿所得金额、是否存在索贿情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量刑的各方面因素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等情节,以保证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与合理性。此外,对于贪污罪具体的处罚标准也有详细的规定,涵盖了数额不同及在特殊情况下所适用的刑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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