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算机构具备参与民事诉讼的资格,可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出现。
其中,清算组的首要任务便是以公司名义,直接参与各类民事诉讼活动。企业清算乃是解除解散公司所涉及法律关系、最终终止该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法定程序。
然而,公司的清算通常在其步入解散阶段之后才会启动实施。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设立清算机构,亦被称为清算小组或者清算责任人。关于在涉及到诉讼事宜时,究竟应该由处在解散阶段的公司亲自发起诉讼或应诉,抑或是由清算组代为执行,从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已经形成了相对明确的结论和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在我国,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涵盖了以下三类人群:
首先,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内部的董事及监事均可成为该罪名的实施者,但这些人员需保证自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作为公司的实际领导层,手握一定的治权和决策权,因此自然具备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资格。
其次,除了上述提到的董事、监事之外,公司内的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普通员工和工人,只要他们同样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他们就可能因为拥有特定的职权,或者由于从事某项特定的工作,从而得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产,进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最后,对于公司以外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来说,他们主要包括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全体职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