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有权利毁坏充电宝嘛
关于学校对学生所持手机的管理方式,如果该学校已经明确地以书面形式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作出规定,那么这种做法就是符合法律规范的;
然而,如果学校侵犯了学生对自己手机所享有的所有权权益,那么这便构成了违法行为。手机是学生或是家长的个人财物,校方并没有权力对其进行占有或损毁。即便学校制定了相关规定,或者与家长签署了诸如“没收或销毁学生手机”等类似协议,也无法证明学校就因此获得了毁坏手机的权利。学校应该妥善保管好学生的所有物品,如果发生任何损坏情况,应依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学校同样无权将学生的充电宝进行销毁处理,而应将其归还给学生本人。若出现争议,可向学校所在地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寻求帮助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学校有人跳楼怎么处理
我们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包括立即报警、通告学生家长以及通报相关领导部门。在提出报告时,应明确阐述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具体情况,以便上级能够尽快派遣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同时也需要积极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以确保校园教学秩序得以顺利维护。
根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和保护的重要职责,因此在校园内发生的任何伤害事件,学校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
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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