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均是公司股东,离婚怎么分配
关于夫妻双方同为某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其婚姻关系解除之时,股权的分割问题处理方法如下:
首先,配偶双方应当对股权的分割事宜展开深入的磋商,并尽力就股权的转让份额以及转让价格等相关议题达成共识,若能顺利达成一致意见,便可依据所签订的协议来进行股权的合理分割。
然而,如若未能达成统一意见或者在以市场价值作为参考进行分配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则需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数量按比例的方式进行公平公正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二、夫妻均已搬离住所地,离婚纠纷去哪儿诉?
夫妇二人若长时间在同一住所地共同居住,当其中一方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那么他们共同居住的县或是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便有权对此案进行审理和裁判。而如果这对伴侣离开其主要居住地超过了整整一年,而且在这个时间段内由其中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案件,则应当将此案移交至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权的划分与行使。在离婚诉讼中,倘若双方皆为军人,那么无论原告或者被告居住于何处,诉讼案件均应归被告的常住住所地或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的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妇二人均因某种原因丧失了合法的城镇户籍身份,同样也应该是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具有对该诉讼进行司法程序的管辖权。如果两人在被监禁并处以劳动教养期间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那么负责管辖此案的法院便是被告原本的居住地或正在服役的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当被告一方已经注销其城镇户籍身份时,找寻管辖法院的方式为原告所在的人民法院获得相关起诉权利。
然而,当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终止婚姻关系的离婚诉讼时,考虑到文职军人并非一个伦理道德定义上的职业分类,因此有别于军人,非文职军人就意味着不参与军队行动的军人,在这种情况下,对该讼案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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