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拒签解除劳动合同书怎么办
对于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用人单位有责任以书面形式告知该名员工,从而终止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同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此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依照员工在本公司所处工作年限,每达到一年即需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而所谓的“月工资”,则特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所获取的平均工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二、员工拒不接受协商解除怎么办
首先,在劳动关系领域,若雇主欲与员工就解除劳动合同时进行协商,然而,当员工对此表达出反对意见时,如果雇主能够提供充分且合理的正当理由,则有权单方终止该劳动合同,同时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然而,若雇主缺乏此类正当理由,便不可擅自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基于此,我们需要明确,任何无理的解约行为都是决不被允许的。
其次,在企业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受影响的员工可选择依法寻求相关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审理,更甚者,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对于雇主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以保障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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