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取保候审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倘若警察以犯罪嫌疑人身分涉案成为被告人,并且满足其中任何一种具体情况,如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附加独立的刑法,亦或是预见将判处于有期徒刑以上重型惩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威胁;
再者,若犯罪嫌疑人报考严重疾病、身体无法自主行动,又或者是身怀六甲或是还在哺乳期的产妇,同样也可实施取保候审,只要这样做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进行取保候审。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而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警察取保候审会撤案吗
若案件尚处于调查审理阶段,公安机关在为犯罪嫌疑人文书取保候审之时是有权撤销此案的。
然而,若是案件已进入到起诉和审判环节,那么公安部门将无法自行作出撤销案件的决策。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常情况下,在特定情形下,如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然而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或者犯罪嫌疑人因患有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原因,且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仍未能完成案件审理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将承担起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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