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后一定会网上公布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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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实施留置措施后,监察机关无需公开,但需在24小时内向被留置人员的家人和单位发出通知。若因故未能及时通知,一旦问题解决,监察机关应立刻补发通知,确保相关人员及时了解情况。这一规定确保了被留置人员的家属和单位在第一时间得知其状况,同时尊重了监察工作的保密性。通过合理平衡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留置后一定会网上公布吗

一、留置后一定会网上公布吗

在实施留置措施之后,并不强制要求监察机关将其公布于众,而是只需在24小时以内,向被留置于此的涉案人的家人以及所属单位发出通告即可。若在调查过程中出现了无法通知到上述人员的情况,待问题得以解决,监察机关应立即予以补发通告,确保其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二、留置后坐牢几率大吗

在被依法实施留置措施之后,当事人所承受的刑事责任风险无疑将会随之增加。留置作为一种为获取更为充分有力证据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通常在能够证明相关证据具备确凿性和充足性的条件下,才会由执行该措施的监管机构负责将涉案人员移交至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进而由有权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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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留置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留置和留置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有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留置权人可以随意处置留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留置权人能否随意的处置留置物 留置权人不能随意处置留置物,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即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付债务人。 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即不可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债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留置物交付于债权人占有的,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 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1)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留置财产。 (4)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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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留置权人能否随意的处置留置物 留置权人不能随意处置留置物,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即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付债务人。 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即不可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债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留置物交付于债权人占有的,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 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1)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留置财产。 (4)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人能随意处置留置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留置权人能否随意的处置留置物 留置权人不能随意处置留置物,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即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付债务人。 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即不可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债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留置物交付于债权人占有的,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 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1)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留置财产。 (4)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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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网上逃犯什么时候宣布
刑事拘留网上逃犯的通告通常在确认身份并完成调查后发布。公安机关需先核实逃犯身份,完成必要调查,再决定是否拘留。此举旨在保护公民知情权,并为后续法律诉讼提供支持。确保信息公开透明,维护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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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老师布置作业太多,写不完。
[律师回复] 布置作业是不犯法的,不过作业太多导致作息紊乱的,可以向当地教育局反映。以浙江省为例,教育厅一直在出台政策限制作业过多的情况。《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改进与加强中小学作业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指导思想方面指出:“全面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准确把握作业的性质和功能,探索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有机结合,提高教师设计作业和运用作业改进教学的能力,提高学生学习的有效性,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并且,在其附件中指出了11项增加负担的行为: 1. 小学低年级语文听读作业。有的低段教师布置课文或经典诗文诵读作业,篇目偏多,字数过多,有的还要求家长陪听并签字。 2. 小学低年级语文听记作业。有的学校布置低年级孩子讲故事给家长听,并要求家长把故事记下来,孩子讲了十分钟,家长可能要写三四千字。 3. 数学拓展作业。很多数学拓展作业就是奥数题,对多数孩子来说难度太大,有的题目文化程度很高的家长一时也难以解答。 4. 制作各类小报。有的学校布置的“电脑小报”和“手抄报”作业,美编、文字要求超越学生已有能力,没有家长帮忙很难完成。 5. 搜集资料作业。有的老师布置孩子回家通过网络搜集资料,还要求打印出来带到学校,家里没有网络的孩子难以完成,有网络的家庭也为打印资料一事费尽周折。 6. 要求准备物品的综合性作业。有的老师布置的动手操作和实践活动作业,学校无法提供物品和材料,要求家长自己找器材、找道具、准备物品,家长觉得很为难。 7. 要求学生游遍指定的博物馆。好多博物馆和名人故居离家里比较远,家长不放心孩子独立去完成,只得陪着去。 8. 让孩子参与投票点赞。现在很多评比、评奖活动都通过微信投票去完成,孩子没有手机、没有微信,家长只好代劳。 9. 网上“争章”活动。有的学校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布置少先队员参加“争章”活动,没有考虑学校条件和学生实际,要求高,任务紧,有的需要全家总动员才能完成。 10. 假日小队活动。本意是为了锻炼孩子的能力,但家长不放心让一群幼小的孩子自己活动,有时家长成了活动的主力军。 11. 读书征文活动。每年各上级部门都要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读书征文评比活动。征文评比种类多,次数多。所以,如果学校老师有以上行为的,是可以向教育局反映情况解决。扩展资料:关于减负,教育部门和行政部门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作业管理与评价改革工作的领导,指导学校提升教育理念,完善教学常规,改进教学管理。学校要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积极推进作业改革。要通过家长学校等形式,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育儿观,明确家长在作业中的参与角色仅是督促者、支持与鼓励者。 (二)加强教学研究。教科研部门要转变教研方式,加强作业与评价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作业改革的典型经验。学校要完善备课组工作制度,将作业研制与使用情况分析纳入日常教研;开展以作业与评价为主题的校本研修活动,帮助教师掌握作业设计、命题、批改分析、讲评等技术,提高教师运用作业与评价促进学生有效学习的能力。 (三)完善督导考核。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调整完善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评估指标,把学校的作业质量、作业负担等情况纳入督导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课程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作业管理中问题较多、监管不力的学校要通报批评,以确保深化课程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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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布置作业超过五小时
[律师回复] 布置作业是不犯法的,不过作业太多导致作息紊乱的,可以向当地教育局反映。以浙江省为例,教育厅一直在出台政策限制作业过多的情况。《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改进与加强中小学作业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指导思想方面指出:“全面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准确把握作业的性质和功能,探索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有机结合,提高教师设计作业和运用作业改进教学的能力,提高学生学习的有效性,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并且,在其附件中指出了11项增加负担的行为: 1. 小学低年级语文听读作业。有的低段教师布置课文或经典诗文诵读作业,篇目偏多,字数过多,有的还要求家长陪听并签字。 2. 小学低年级语文听记作业。有的学校布置低年级孩子讲故事给家长听,并要求家长把故事记下来,孩子讲了十分钟,家长可能要写三四千字。 3. 数学拓展作业。很多数学拓展作业就是奥数题,对多数孩子来说难度太大,有的题目文化程度很高的家长一时也难以解答。 4. 制作各类小报。有的学校布置的“电脑小报”和“手抄报”作业,美编、文字要求超越学生已有能力,没有家长帮忙很难完成。 5. 搜集资料作业。有的老师布置孩子回家通过网络搜集资料,还要求打印出来带到学校,家里没有网络的孩子难以完成,有网络的家庭也为打印资料一事费尽周折。 6. 要求准备物品的综合性作业。有的老师布置的动手操作和实践活动作业,学校无法提供物品和材料,要求家长自己找器材、找道具、准备物品,家长觉得很为难。 7. 要求学生游遍指定的博物馆。好多博物馆和名人故居离家里比较远,家长不放心孩子独立去完成,只得陪着去。 8. 让孩子参与投票点赞。现在很多评比、评奖活动都通过微信投票去完成,孩子没有手机、没有微信,家长只好代劳。 9. 网上“争章”活动。有的学校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布置少先队员参加“争章”活动,没有考虑学校条件和学生实际,要求高,任务紧,有的需要全家总动员才能完成。 10. 假日小队活动。本意是为了锻炼孩子的能力,但家长不放心让一群幼小的孩子自己活动,有时家长成了活动的主力军。 11. 读书征文活动。每年各上级部门都要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读书征文评比活动。征文评比种类多,次数多。所以,如果学校老师有以上行为的,是可以向教育局反映情况解决。扩展资料:关于减负,教育部门和行政部门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作业管理与评价改革工作的领导,指导学校提升教育理念,完善教学常规,改进教学管理。学校要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积极推进作业改革。要通过家长学校等形式,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育儿观,明确家长在作业中的参与角色仅是督促者、支持与鼓励者。 (二)加强教学研究。教科研部门要转变教研方式,加强作业与评价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作业改革的典型经验。学校要完善备课组工作制度,将作业研制与使用情况分析纳入日常教研;开展以作业与评价为主题的校本研修活动,帮助教师掌握作业设计、命题、批改分析、讲评等技术,提高教师运用作业与评价促进学生有效学习的能力。 (三)完善督导考核。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调整完善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评估指标,把学校的作业质量、作业负担等情况纳入督导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课程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作业管理中问题较多、监管不力的学校要通报批评,以确保深化课程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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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在逃资料会在网上公布吗
对于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其资料有可能会在网上公布的,法律上规定的网上追逃的条件是被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刑事犯罪,犯罪事实非常的清楚,而且当事人目前处于在逃状态。不过也不是所有的网名都可以从网上看到通缉犯的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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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老师布置作业太多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老师布置作业太多了,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是当前许多小学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解决的关
  键在于引导小学教育工作者端正教育思想,坚持全面育人,在提高教育质
  量上下功夫。为此,必须采取措施,纠正违背教育规律的作法,保证学校
  的正常教学秩序,使儿童少年在德、智、体、美诸方面生动活泼的健康成
  
(一)要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课程
  设置和教学时数,均不得随意增减;更不得为应付考试,搞突击教学,提
  前结束课程。因教改实验或其他原因,需调整课程和授课时数的,应该经
  省级或其委托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各科教学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不得任意增加教学内容,
  额外提高教学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考试不得超出教学大纲的要
  求。进行教改实验,需超出教学大纲要求的,应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量布置课外作业。做到:一年级不留书
  面课外作业,二、三年级每天课外作业量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
  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不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练习
  ,更不得以做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学校和班主任老师应负责控制和
  调节学生每日的课外作业总量。
  
(四)要控制考试次数。语文、数学两科只进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
  或期末一次考试。其他学科应以平时考查为主。毕业考试只考本学年的课
  程内容。除毕业考试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得组织统一考试。在基
  本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初中应实行小学毕业生就近入学,不再进行招生
  考试。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给学校,学校也不得给教学班和教师下达学生
  考试成绩或升学率的指标;不得以此排列学校、班级、教师的名次,也不
  得以此作为评定他们工作好坏、进行奖惩的唯一依据;学校还不得按学生
  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
  
(五)除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定出版的练习册外
  ,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和使用其他各种名目的复习资料、练习册、习题集一
  类的材料。各级教学研究机构也不得给学校印发模拟题、参考题、复习题
  等资料。
  
(六)课表内的自习应由学生自己支配,用于预习、复习、做作业,
  或阅读课外读物,教师不得用于授课或进行集体补课。寄宿制学校中、高
  年级可设晚自习,非寄宿制学校不设晚自习。
  
(七)要保证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文娱、科技、劳动和各种集体教
  育活动的时间。要使学生每天能进行1小时的体育锻炼。要积极创造条件
  ,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
  
(八)要保证学生课间、课后、节假日和寒暑假的休息时间。要按时
  下课,不拖堂。要按时放学,不占用课余时间或节假日给学生集体补课。
  要同家长配合,保证学生每天有足够的睡眠。学生每周在校活动总量应按
  规定进行控制。寒暑假应主要让学生休息和适当参加各种兴趣活动或社会
  实践活动,布置作业要适当,对需要补考学生的辅导时间不要超过假期1
  3的天数,每天以2至3课时为宜。
  
(九)要控制各种竞赛的次数。开展各种竞赛要符合儿童少年的年龄
  特点、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不过重增加学生的
  负担。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各方面组织的竞赛,应根据上述原则有
  计划地选择参加。组织学生参加竞赛活动应本着自愿原则。
  
(十)要热情帮助后进学生。对他们要有具体的教育措施,不得歧视
  、厌弃、排斥,不得将他们单独编班,也不得强迫他们退学、转学、提前
  结业。
  要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前提下,使学生留级率逐步下降,达到地方
  规定的控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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