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获得正式立案之后,并不意味着立刻就将涉案人员进行抓捕。立案与实施逮捕是两个相互独立且具备各自程序性的步骤。立案针对的是具体的案件本身,而逮捕则是针对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士。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这两个步骤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联性或因果关系,判断它们之间的进展情况,关键在于司法程序是否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准备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立案是取保候审前提吗
在司法实践中,立案并非是申请取保候审的绝对前置程序。
然而,一般的惯例是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往往会在立案之后,才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各种形式的拘束措施,其中就包含了取保候审这一手段。而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则需要在立案之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嫌疑人进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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