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异地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如认定某案情节严重、错综复杂或极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首轮刑事诉讼案件,应通过合议庭呈请院长批准后,于案件审理期限期满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移送申请后的十日内需做出是否同意移送的决定。若中级人民法院拒绝移送,则须向该基层人民法院发出拒绝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反之,若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则须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发同意移送决定书,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当基层人民法院接收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时,应立即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及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还给同级人民检察院。异地审理制度,作为一项旨在有效排除、防范审判干扰的重要司法制度设计,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指示与要求。实践证明,异地管辖的案件均取得了显著成效。异地审理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地方权力对审判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影响,有效消除案件调查过程中各类干扰和阻力,同时也有助于缓解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的疑虑和误解,堪称一种行之有效的司法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请求执行。对于已经生效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判定、裁决,以及刑事判定、裁决,各方当事人均须遵守并履行其义务与责任。如有一方公然拒绝履行其法定义务,则另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而该项申请亦可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转交到执行员手中进行执行。
(2)法院接案审查。若当事人或涉案关联人员对法院作出的裁决结果表示不满或不服,可在裁决文书正式送达到他们手中后的第十个自然日起,直接向上级一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复议书。
(3)发函通知被执行人。当执行员收到申请执行书或执行资料移交文件之后,应立即将执行通知书寄发给被执行人,有强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就要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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