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驾几次算危险驾驶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设定的法律规定,仅仅是饮酒驾车这一行为便足以构成危险驾驶罪,无关乎具体的喝酒数量和次数。该法律条款并没有对构成危险驾驶罪所需的饮酒量或者饮酒次数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只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处于醉酒状态,就已经符合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若机动车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在此过程中承担了直接的责任,那么他们也将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倘若这种行为还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的犯罪法规,那么将以处罚更为严重的那项法规来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酒驾几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酒驾人员能否得以申请取保候审,并非单纯受制于所涉时间年限等因素,而更主要地依据于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形以及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若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并未对社会产生明显的危害性,例如其酒驾行为并未给社会带来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同时被告人亦愿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作,则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有可能就此种情况予以准许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
然而,最终决定权依然归属于司法机关,并无固定年限之限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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