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员是否构成非吸罪
对于业务员是否涉及到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称“非吸罪”),这需要依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展开深入的分析与讨论。如果涉案的业务员以欺骗或误导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由此对金融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和混乱,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该业务员很有可能被判定为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业务员的行为满足了上述法条所规定的所有犯罪构成要素,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对金融市场造成了严重干扰,那么该业务员将面临刑事追责的风险。然而,最终是否构成犯罪,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全面评估,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员吸收存款的数额、手段、动机、以及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等等。如果在提起公诉之前,涉案的业务员能够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弥补损失,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损害结果的程度,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这样的行为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刑罚的考虑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业务员退赃了就没事了么
关于主动退赃能否获得刑事豁免的问题,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按照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在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且如实地陈述自己所有的犯罪事实,这便可构成自首。对于这类自首的犯罪者,法院有权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决定。在此情形下,如果犯罪行为相对轻微,甚至有可能得到完全的刑事豁免。
同样地,被司法机构采取强制手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以及正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若能如实交代尚未为司法机关所知悉的自身其他罪行,同样也可视作自首处理。然而,尽管这些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满足上述两种自首条件,但若他们能够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仍可获得从轻的刑事处罚。当他们因如实供述罪行而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时,法院还有权给予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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