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后可以取保候审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明确条款,对于怀孕的女性,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要求,便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换言之,倘若怀孕的女子被指控犯下可能处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罪,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或者怀孕的女性被指控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处罚,然而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同样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又或者怀孕的女性由于其他特定原因被羁押,待到羁押期限届满时,其所涉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那么怀孕的女性都有权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因此,若怀孕的女性能够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她就具备了依法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怀孕后社保是单位全部承担吗
在产假期间,员工个人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其自行承担,而单位所负担的部分则会代替公司进行代缴。针对符合领取生育津贴资格的女性员工来说,其在生育期间所需缴纳的社保费用,雇主并不能采用其他方式向她们扣除,而应当让她们有机会自发地将自己应该支付的那部分费用转交给用人单位。在此之前,这些女性员工有权与所在企业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明确其中关于个人部分社保费用的具体扣除方式。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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