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洗钱罪认定之中,对于从犯身份的确认,往往牵涉到共谋犯罪中的角色和行为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所谓从犯,乃是在共谋犯罪活动中发挥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在洗钱罪这一特定的共谋犯罪中,若有某位参与者仅为洗钱提供了场所、工具或者协助资金转移,却并未直接参与策划、组织或主导实施洗钱行为,那么该名参与者的角色便可能被判定为从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依据具体案情来判断某位参与者是否构成从犯。例如,倘若某位参与者明知自身行为属于协助洗钱,但却自认为仅是在执行指令,对整个洗钱过程的策划与实施并无直接参与,那么他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视为从犯。
然而,若某位参与者积极参与策划和实施洗钱行为,那么他的角色则可能被视为主犯,而非从犯。在确定从犯身份时,法院将综合考量诸多因素,如犯罪性质、犯罪严重性、犯罪后果、犯罪预谋、犯罪组织程度、犯罪参与程度及犯罪人的角色和责任等等。若经法院裁定某人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洗钱罪如何量刑轻判
洗钱罪,即为了掩盖、隐藏涉及包括贩毒、走私、金融诈骗等在内的八类既定上游犯罪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及其所得利益的来源与归属,进而所实施的特定手段与行为。对于这种犯罪活动,依法可给予以下惩戒:
首先,对于初犯者,可强制性地剥夺其非法所得及其衍生收益,同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进行罚金刑罚的适用;
其次,对于情节更为恶劣者,需处以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样需要承担罚金刑罚的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涉及洗钱犯罪行为中,所谓从犯意即在共同谋划犯罪过程中发挥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涉案人员,他们对整个犯罪活动负责。具体而言,如果涉案人员仅仅提供了洗钱所需场所、工具以及协助进行资金转移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而从未直接参与策划、组织或主导此类犯罪活动,那么此时涉案人员极有可能被判定为从犯。在判决阶段,法庭将会依据大量案情证据来评估涉案人员是否构成从犯,同时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予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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