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由谁侦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原则上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然而,若在人民检察机关行使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发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特定犯罪行为,例如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严重侵犯公民权益、破坏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则可由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除此之外,针对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若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亦可由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因此,关于挪用公款罪的侦查工作,既可由公安机关负责,也可由人民检察院依照上述相关规定进行。若挪用公款罪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并且满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条件,那么该类犯罪便可由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挪用公款罪追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责标准界定如下:倘若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运用,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此外,若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长以及是否已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不论挪用金额大小及挪用时长,都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案件,在侦办工作的实践中,原则上是由公安机关承担主要职责和任务的;然而,当该类犯罪行为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其职务便利实施并达到符合立案标准的严重程度时,则可以启动人民检察院进行全面的调查侦破工作。因此,对于此类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均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开展适当的侦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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