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费用如何收取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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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总价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房产交易中,我们将按照0.3%的比例进行收费,当实际收费金额低于或等于二百元时,我们将统一按照两百元收费;若是在总价介于五百万元到一千万元之间的房产交易中,我们会按照0.25%的比率进行收费。
公证费用如何收取

一、公证费用如何收取

关于本公司房产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请您了解如下细节:在总价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房产交易中,我们将按照0.3%的比例进行收费,当实际收费金额低于或等于二百元时,我们将统一按照两百元收费;若是在总价介于五百万元到一千万元之间的房产交易中,我们会按照0.25%的比率进行收费;而对于总价在一千万元至两千万元范围内的房产交易,我们则按照0.2%的比率进行收费。对价格超过两千万元且达到五千万元的房产,我们会按照0.1%的比率进行收费;当然,如果是在总价已高达五千万元以上并直至一亿人民币的房产交易中,我们将以0.06%的比率进行收费。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证明民事协议;

(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二、公证费继承收费标准

关于公证遗赠房产的相关收费标准规定如下:最低收费标准为每次仅需支付200元人民币,具体金额将会根据遗产所涉财物的总体价额进行计算与判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价值差异,相应的收费标准亦将有所差距。在整体价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其收费占比定为0.3%。若按此比例计算出的收费不足200元人民币,则按照实际计费结果为准。当整体价额介于50万元至500万元人民币之间时,其收费占比定为0.25%。

《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证明法律行为(一)证明合同、协议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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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费的收取标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关于下发《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的通知
  中心各单位:
  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依据中科院、陕西省的相关规定,决定按照新标准对中心在册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取暖费,新标准为在采暖季(每年四个月)按150元人·月计发。同时,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现予以下发。
  特此通知
  附: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遵循谁使用谁享受谁付费的原则。根据中科院、陕西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授时中心的实际情况,制订此办法。
  
第一条 凡居住在授时中心本部和蒲城授时部住宅楼、集体宿舍等,享受中心集中供暖的所有住户,均应按规定交纳取暖费。
  
第二条 取暖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2.5元,每个采暖季按四个月计算。集体宿舍收取标准为每人每采暖季300元。
  
第三条 住户的建筑面积按经房产部门核准的房产证上的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住宅参照同类单元住宅面积确定。授时部住户的建筑面积按契约中规定的面积为准。
  
第四条 中心在读研究生居住在学生宿舍的不发放取暖补贴,也不收取取暖费。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住在集体宿舍(含学生宿舍)的按集体宿舍收取标准收取取暖费。
  
第五条 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居住单元房的按取暖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六条 职工将房屋租赁给他人居住的,中心本部或授时部向房屋所有人收取费用。直接从中心本部或授时部租住的用户,由租住人交纳取暖费。
  
第七条 长期空关房屋,其所有人也须按标准交纳取暖费用。
  
第八条 应聘来中心本部或授时部工作的项目聘用人员,取暖费由招聘人员的项目组承担。
  
第九条 享受遗属补贴且本人没有其它经济来源者,取暖费仍需按规定交纳,标准不变。但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教处审核、中心领导批准,可给予适当取暖补贴。
  
第十条 中心本部委托物业中心负责具体的收费工作,属中心本部在册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由物业中心计算造册后交财务室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其它人员的取暖费由物业中心按户收取。
  授时部具体收费方式由授时部根据情况决定。
  所收费用一律上交中心本部或授时部财务室。
  第十一条 凡应交纳取暖费的全体住户均应按时交纳费用,不按时交纳费用的或拒交费用的,中心本部或授时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给予制约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采暖季开始实施,原来的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同时废止。授时部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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