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质权实现的手段,我们可以归纳出三种主要途径,那就是折价偿还债务、公开出售和精心筹备的拍卖活动。然而,由于股权这一质权所涉及的物品具备了其独特的特征,因此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也呈现出其本身特有的方法与特点。(1)当股权质权得以成功实施后,最终会引起股权的转让现象。因此,出质股权的处置环节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方面的相关法规。譬如对于那些已经作为质权标的物的资金,可以选择以折价的形式由质权人接收,或者通过公开出售或精心策划的拍卖活动,将它们转让给其他第三方。但是,如果出质物是股份的话,那么就必须在经过法律允许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手续,同时对于记名股票,还应该采用背书交付的方式来完成转让过程;而对于无记名股票,则需要在证券交易场所实行交付的方式来完成转让。因此,我们不建议采用折价或是拍卖这种方式。(2)对于以出资作为质权标的物的情况而言,在做折价、公开出售或是精心准备的拍卖活动时,都应当先通知公司,再由公司把这个消息传播给其他股东,然后其他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他们的优先购买权。(3)由于股权质权的实施引发的股权转让现象,势必要对股东名册做出相应的更新和调整,否则这种转让对公司本身将不会产生任何影响。(4)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情况,如果要实现股权质权的话,必须先经过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且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认可与批准。(5)假如在出质权担保的期限尚未结束之前,公司却面临破产危机,那么质权人可以利用出质股权所能分割到的公司剩余财产,采取折价、公开出售或精心准备的拍卖活动等方式,去实现其在质权上的利益。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质押股票需不需要利息
股权质押融资的利率大致在8.5%至9%之间浮动,具体金额需根据融资期限以及借款人的信用评估状况来综合确定。所谓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为“股票质押回购”),其实就是指那些具备相应资质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通过将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作为抵押物,试图以此向同样具有资质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筹集资金,同时约定好在未来某个时间节点归还资金并且解除质押关系的一种交易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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