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癌症能不能取保候审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被诊断患有癌症的人士若在满足相关特定条件时,是有权向司法部门提交取保候审申请的。言外之意,假如此类患者已经失去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并且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风险的话,依据本法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可依法为其批准执行取保候审。因此,癌症患者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要依据具体案情由司法机构进行深入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癌症能刑事拘留么
癌症患者在何种情况下会被依法实施刑事拘留,这一问题主要是由其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及其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来左右的。理论上讲,若癌症患者被指控犯有罪行,只要该患者的身体健康状况能够保证其能够顺利地接受相关调查以及司法机关的羁押,并且在此过程中不会违背基本的人道主义原则,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他们并没有获得任何特殊的豁免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及执法机构通常会对这类患者的具体病情予以充分考虑,并可能会采取诸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相应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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