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相关规定,贪污罪的成立需符合以下几个构成要素:首先,本罪的犯罪主体须为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受委派负责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特定人员;其次,行为人必须是在其职务范围内,通过利用职权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犯罪行为;再次,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共或国有财产进行了非法占有的行为;最后,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可以是侵吞、盗窃、诈骗等多种形式的违法手段。只要以上四个条件同时具备,便可依法判定为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在刑法中拐卖儿童什么罪
在法律层面,拐卖儿童被视为“拐卖儿童罪”。实施此类犯罪行为的人员将面临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的严厉惩罚。对于情节较重的罪犯,刑罚则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也不可避免。而对于情节极其恶劣者,将被判处死刑,并附加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制裁。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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