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都有什么惩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针对贪污罪,依照贪污金额以及情节的轻重程度,量刑标准共划分为三个层次。具体来说,对于贪污数额达到了较大或有其他较为严重情节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惩罚,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而对那些贪污数额极其庞大或存在其他更为严重情节的罪犯,则需接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处,同时还须缴纳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至于贪污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同样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若情节特别恶劣,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并附加没收个人财产。另外,若贪污行为屡次发生且未得到妥善处理,那么将按照累计贪污数额进行处罚。然而,如果在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如实交代罪行、真心悔过、积极退赃,以防止或减少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那么便有可能获得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倘若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法院有权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对其实行终身监禁,并且不得予以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贪污罪一分没拿会判罚金吗
即便被指控犯下贪污罪之人确无私自取用任何款项的事实,仍未免会面临惩罚性的罚金制裁。在对贪污罪进行判定时,其评估标准并非简单取决于当事人实际获取的财富数额,而更深入地着眼于其是否存在侵犯刑法所设定的财产秩序与从业人员应恪守的清廉原则之上。因此,综观全局,为涉嫌贪污罪的罪犯划分罪责轻重以及制定相应刑罚,除了关注被控告人是否实际占有贿赂之外,还需将犯罪情节的复杂程度、采取犯罪行为的方式及其影响、对社会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多角度因素纳入考量范围,以期得出一份公正全面、科学合理的判决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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