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第九十五条明确指出: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已以逮捕之名受到司法监管之后,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于其是否仍有必要继续被羁押进行审慎评估和审查。若经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需继续羁押,则应向相关部门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而相关部门也必须在收到建议之日起的十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因此,倘若刑事拘留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经过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后认定其不再具备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那么被拘留者便应该在十日之内获得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适当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没有毛病怎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应于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当日起算第七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预算管理权限向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提交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则需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赔偿金的实际支付工作。
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应按照日均标准进行赔偿。具体的每日赔偿金额以国家公布的上年度全职职工每日平均工资为基准予以计算得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批准逮捕之后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如经过审慎评估,认为无必要继续羁押,则应当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有义务在收到检察机关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检察机关。如果在拘留期间所获取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并且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不需要继续羁押嫌疑人,那么被拘留人应该在十个工作日之内获得释放或者变更为其他适当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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